构建新时代海洋命运共同体******
作者:王胜(海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南海研究院党组书记、院长)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并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丰富和发展,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具体实践。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海洋治理形势亦面临巨大挑战。海上霸权主义不时显现、海洋环境污染负面效应不断溢出、小岛屿经济体因气候变化、海洋污染等影响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和发展困境,这些海洋治理领域的挑战亟需新的治理理念、理论和方法。“海洋命运共同体”这一重要思想,为全球海洋治理指明了新的方向。
构建新时代海洋命运共同体,要深刻领悟其精髓要义。海洋命运共同体思想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一脉相承,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具体实践和全新拓展。从政治上来看,海洋命运共同体致力于构建全球海洋和平环境,促进国际海洋秩序的公平正义。从经济上来看,海洋命运共同体旨在实现全球海洋可持续发展和实现共同繁荣;从安全上来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反对海上霸权主义,走互利共赢的海上安全之路,合力维护海洋和平安宁。从文化上来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主张文化交流互鉴与开放包容。从生态环保上来看,海洋命运共体主张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有序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实现海洋的绿色、低碳和永续发展。海洋命运共同体思想搭建起了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四梁八柱”,构建了政治、经济、安全、文化、生态等“多位一体”的理论体系,深刻展现了中国和合思维,是“天下大同、亲仁善邻、爱好和平、互利共赢”等传统文化精髓在当代全球海洋治理领域的具体呈现。
构建新时代海洋命运共同体,要坚决反对错误思维。一是要反对全球海洋霸权主义思维。15世纪末的全球地理大发现,使人类前所未有地通过海洋联系成了一个整体,覆盖地球表面71%面积的海洋自此成为强权争霸的重要舞台之一。海洋霸权国家轮番登场,纷纷试图构建以自身实力和单边利益为基础的海上安全、海上贸易秩序,“落后”国家的被侵略、征服、残杀、掠夺和奴役贯穿其中,甚至多次将人类置于战争的阴霾。
二是反对海洋零和博弈思维。海洋足够宽广,容得下所有国家的发展,海洋不是“你输我赢”的零和博弈舞台,部分国家秉持冷战思维,在海洋安全领域建立排他性安全同盟,只能恶化全球海洋安全形势。
三是反对“公地”思维。海洋资源丰富、蕴藏巨大发展能量,但海洋不是一片可以无限攫取的“公地”,全人类应该携手努力解决海洋环境污染、渔业过度捕捞、海洋生物多样性受损等“悲剧”。四是反对“搭便车”思维。海洋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没有国家可以独善其身,每个国家都应承担与其权利和利益相匹配的责任,共同担负起全球海洋可持续发展的责任。
构建新时代海洋命运共同体,要持续加强国际合作。一是要和全球重大海洋倡议进行对接。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制定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以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其深度契合,相互补充,相辅相成,中国推动构建新时代海洋命运共体就是要在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框架下与全球海洋倡议协同增效,共同发展。
二是要积极打造面向全球的蓝色伙伴关系。把发展蓝色伙伴关系培育成中国与全球海洋国家关系的新增长极。
三是积极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框架下加强与海洋国家的“五通”建设,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奉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理念实现休戚与共的发展。
构建新时代海洋命运共同体,要推动实现共同繁荣发展。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日益成为人类新的“蓝海”领域,海上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海工装备的研发与运用、海洋生态环境的修复、“蓝碳”领域的市场技术和人才合作、海上互联互通建设正日益成为全球海洋国家实现发展的重要途径,推动具体领域的务实合作,成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必由之路。
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拓展与实践,海洋命运共同体蕴含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能够指引人类化解当前全球海洋治理面临的一系列挑战与困境。在后疫情时代,全球海洋国家更加期盼构建公平正义的海洋安全秩序,更加追求实现绿色、低碳和可持续的共同繁荣发展,更加坚定奉行走合作共赢的海上安全之路,更加笃定全球海洋文化的开放包容,更加注重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必将引领人类迈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